关于印发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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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和范围
1、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2、创新投资促进活动,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而开展的创新投资促进工作,包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促进平台建设,珠三角地区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粤东西北地区为实现振兴发展推进的投资促进工作等。
3、支持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由省领导带队并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赴“一带一路”沿线、欧洲、北美重点国家继重点境外产业园区开展经贸洽谈活动,对参加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重大投资促进活动。每个申报项日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政府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2、创新投资促进工作。资助资金用于以下创新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1)珠三角地区资助标准。珠三角地级以上市(不合深圳,下同)、顺德区开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投资促进工作, 按照招商引资绩效情况给予分档次支持。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顺德区2016年l-6月份实际利用外资同比正增长,给子不超过2oo万元资助;或者同期引进跨国公司到当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等功能性机构3个以上,或者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外资项日(包括技术、人才团队) 5个以上,给子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可用于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引进项目落地的前期费用等。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仅限申请一个资助项目 。
(2)粤东西北地区资助标准。粤东西北地级以上市按照招商引资绩效情况给予分档次支持 。
粤东西北地级以上市2016年1-6月份实际利用外资超2000 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可用于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引进项目落地的前期费用等。
(3)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和自贸试验区投资促进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省政府相关涉外部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中国(广东)自由買易试验区投资促进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 省商务厅会
3、支持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参加境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单位(政府部门除外) , 原则上对每个中方机构出访费用给予定额资助。其中,东南亚每个国家4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1.2万元/家;出访东亚、南亚、中亚、中东,每个国家5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1. 5万元/家;大洋洲每个国家7000 元/家,最高限额3国2.1万元/家;欧洲、北美每个国家1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万元/家;非洲、拉美每个国家1.2万元/ 家,最高限额3国3.6万元/家。
4、同一项目的初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资金的50%。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投资促进工作任务和资金规模, 可适当调整年度支持项目内容及资金标准。
三、申报要求
1、资金支持期间
2017年招商引资事项资金对上述支持内容和范围子以支持。其中,第一项“重大投资促进活动”支持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目;第二项“创新投资促进工作”的第1-2项支持期间为2016年1月1目至2016 年6月30目,第3项支持期间为2016年1月1目至2017年l2 月31日;第三项“支持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支持期问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如已获资助,不得再行申请。
2、申报时问
2016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申报上述项日,2017年1月30日前申报第三项“支持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2016年7至12月项目,实行项目滾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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